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永益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奈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江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