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冬晴与被告韩明有、秦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8351号民事起诉状及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09月5日09时00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