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承基与被告陈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5民初38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桃城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