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269号原告黄理华与被告倪云、张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理华请求法院判令:1.倪云、张杨支付黄理华茶叶款7037元;2.倪云、张杨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03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加计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倪云、张杨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