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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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晓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乐春周与被告陈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元,并以6000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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