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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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维朋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833号原告陈金锥与被告许维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许维朋归还陈金锥借款56000元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本院已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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