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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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陈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闽0122民初3340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明华签署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陈明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7518.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6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为5857.84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陈明华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490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明华提供的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华苑17#楼1704单元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对上述第2、3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陈明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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