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545号原告泉州景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市未来我来服饰有限公司、陈扬毅、福建省南安市鸿辉鞋业有限公司、陈洪七、陈锦波、陈锦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闽0502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市未来我来服饰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092697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3%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陈扬毅对被告泉州市未来我来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鸿辉鞋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7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其中尚欠注册资本17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对被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陈洪七、陈锦波、陈锦海对被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本院作出(2025)闽0502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扬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92697元,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