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59999.81元、利息35949.31元、违约金21314.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3月21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106.3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