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任生与被告森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