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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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水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被告周富东、张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991.70元及利息147.44元(算至2024年8月25日)及从2024年8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确认原告对二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金湖书香华庭3-1009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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