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发与被告刘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6000元及利息99762.4元(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时间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