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武忠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雄俊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省雄俊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武忠工程款89864.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武忠工程款22466.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5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如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可直接向福建省雄俊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杨武忠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