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芝凤与被告林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林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芝凤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2025年4月17日应付利息损失为1889.61元,2025年4月1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I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芝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