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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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果秀华、林远、林果菁

申请执行人姜小平与被执行人林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姜小平向本院申请追加果秀华、林远、林果菁为被执行人,并提供(2011)光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011)光执行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2024)闽0723执恢6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林爱民死亡时有遗产,被申请人果秀华、林远、林果菁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林爱民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作出(2025)闽072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追加被申请人果秀华、林远、林果菁为(2024)闽0723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坐落于福建省邵武市熙春路文化广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邵昭古字第0852号、(共)邵昭古字第5233号}属于林爱民所有的份额内承担责任。因送达失败,现对你方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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