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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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顺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泉港区标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张顺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顺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泉港区标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截至2024年11月30日的租金(含其他费用)556,090.11元及违约金(其中,截至2025年1月15日的违约金为157,069.96元: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尚欠款项之日止,以556,090.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二、被告张顺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港区标盛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1,051.5元,由被告张顺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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