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宗平与被告张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1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材货款247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1.41元(以本金24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 2024年12月1日为:501.41元,之后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