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剑花与被告江灵茂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20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人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法官释法说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