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绿色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桂之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庄铭达、韦建孟、曾莉莉、罗贵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陈埭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