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吴世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一、吴世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556.8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吴世华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