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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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傅文权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900号原告陈越与被告傅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傅文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越借款本金2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文权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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