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彬彬与被告傅景超、第三人苏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傅景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彬彬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林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