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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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邱自清

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2018号原告四川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告邱自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2117.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318.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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