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丰泽区圣象建材店与被告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东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