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21民初4067原告李志根与被告季兆彬、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泰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城关第三法庭(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86号新奥加气站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