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江县天福元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琛、连江县天福凯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闽0122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为:一、确认连江天福元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琛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的《酒店租赁协议书》于2025年5月15日解除;二、陈琛、连江县天福凯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江天福元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2602673.5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02673.54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陈琛、连江县天福凯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江天福元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08174.71元的标准,自2025年5月16日起计至陈琛、连江县天福凯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返还租赁商铺之日止)。裁定主文为: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琛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114450132971账户内存款85万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6214663110001439账户内存款877480.08元,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连江县天福凯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35050161670700000508账户内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