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宗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宗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代为支付的保险理赔款5519.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宗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