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楼少峰与被告陶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陶志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楼少峰货款116572元及违约金(从2024年7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计1481元,由陶志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