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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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丰、樊丽霞

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5184号原告福州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丰、樊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点(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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