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5314号原告林千珊与被告叶辉、福州市台江区朝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