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齐兴与被告王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12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法官释法说理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一案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