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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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道改、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锦之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03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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