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9969.14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3日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 200元,合计748元,由被告陶红飞负担49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负担24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