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2025)皖0103民初7154号合肥新伟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振涛、饶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伟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余振涛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43200元;2、被告饶婷对于上述费用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