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2025)皖0103民初8106号高涛与被告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涛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加盟费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所造成的物流费用606.8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