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秋田、林秋帆诉被告安徽绿晨商贸有限公司、许为民、邹友好、第三人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晓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4022号,因被告安徽绿晨商贸有限公司、许为民、邹友好、第三人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晓秋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