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8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徐鹏、洪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主要诉求:1.判令徐鹏、洪小花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偿还暂计至2025年1月8日的信用卡透本金113192.67元(包含逾期本金48122.17元及提前到期本金65070.5元)、利息11854.84元、违约金1499.66元,合计126547.17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对登记于徐鹏、洪小花名下的位于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世茂云璟华庭2号楼1603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徐鹏、洪小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