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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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晖南、季卓卿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8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蔡晖南、季卓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主要诉求:1.判令蔡晖南、季卓卿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偿还暂计至2025年1月8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94916.14元、利息399476.14元、违约金38077.61元,合计1132471.89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对登记于蔡晖南、季卓卿名下的位于石狮市回兴路恒大名都9幢3105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编号为闽(2020)石狮市不动产权第00037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蔡晖南、季卓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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