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长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4576.14元、公摊电费625.51元;二、黄长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023.02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2.4%的标准计算至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0元,由南平市合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13元,由黄长滨负担61.77元;公告费400元,由黄长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