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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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启梓

本院受理原告孙绪会与被告杨启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702民初253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启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绪会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杨启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杨启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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