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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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国柱聚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科与被告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国柱聚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4690.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75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332.88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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