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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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林在群与被告郑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郑凤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郑凤霞承担本案律师服务费346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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