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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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饶允金、许津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316号原告池亦炜与被告饶允金、许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池亦炜请求法院判令:要求饶允金、许津共同返还借款1000000元(壹佰万元),支付利息:361666.67元,共计1361666.67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息3.0%的四倍计算,以年化12.0%计息,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实际利息以还清本金之日为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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