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249号原告谭德桥、周涛与被告姜松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德桥、周涛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63000元及利息346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顺昌县人民法院大干镇大干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