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900号原告武夷山荣城通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319880.96元及赔偿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