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魏秋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2,101.50;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383.1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4倍LPR计算);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元;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401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