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3830号原告黄梅钦、黄冬梅、黄彩莲、邓冬晴与被告李书辉、詹隆生、叶小妹、施金赛、第三人廖发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起诉要点为:请求1、判令被告李书辉、詹隆生、叶小妹、施金赛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