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4380号原告吴妹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妹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21701元及利息2994.74元(以21701元为基数,自应退费日(2025年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