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8583号原告李如明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如明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4734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