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静与被告宋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玉静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逾期利息(55000元借款自2011年6月16日至2025年4月14日,按照 LPR一倍计算利息,利息暂计为40023.5元,20000元借款自2012年5月23日至2025年4月14日,按照LPR一倍计算利息,利息暂计为13217.42元,利息暂计合计53240.92元,后续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1